米蘭達宣言,(Miranda Warning,是指美國警察(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384 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

最終確立的米蘭達規則。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須對其明白無誤的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証其罪的特權」,

而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將被作為呈堂証供。你有權請律師,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可以為你代請一名。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米蘭達(Ernesto Arturo Miranda,部分文獻譯為埃內斯托·阿圖羅·米蘭達,小學教育水平)於1963年因涉嫌對一名18歲的鳳凰城(Phoenix)女性居民實施搶劫、綁架和強姦而被鳳凰城警察逮捕。他在警局接受了兩個小時的訊問並在一份自白書上簽名,在其後進行的非常簡短的審判中法庭根據米蘭達的供詞而判其有罪。

其後美國自由公民聯邦(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接受了米蘭達的委託進行了上訴,聲稱米蘭達的供述是偽造的和受到脅迫的,其在被訊問前未知曉其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而且警察也未進行告知。1966年首席大法官沃倫(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在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5 v. 4,Harlan,Stewart,White,CLARK大法官附上了異議),確認米蘭達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警察有義務將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訊問,並將該案發回重審。隨後,法院對米蘭達的案子進行了重新開庭,重新選擇了陪審員,重新遞交了證據,而米蘭達之前的「證言」將不作為證據使用。而米蘭達的女友被作為證人,並提供了對其不利的證詞以及其他證據。米蘭達再次被判有罪,併入獄11年。

1972年,米蘭達獲假釋出獄。在此後的1976年,米蘭達在酒吧的一次鬥毆事件中被刺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位嫌疑犯。在向嫌疑犯傳達了「米蘭達警告」以後,嫌疑犯選擇保持沉默,警察無法得到其它更有力的證據。沒有人為此而被起訴。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在裁決中並未提供警察和檢察官在傳達「米蘭達警告」時所用的措辭。但給出了必須得到遵從的方針和指引。「被懷疑有罪的人在被訊問前,必須被清楚地告知其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並且他所說的每一句話在法庭上都將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其必須被清楚的告知其有權得到律師的協助,並有權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如果其因貧困而請不起律師,我們將為其免費的提供一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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